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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jiān)管存漏洞 承兌匯票成金融犯罪高發(fā)區(qū)

來源:中國新聞網 瀏覽數:
責任編輯:郭振宇
時間:2010-08-24 16:24

[導讀]承兌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個罪名,正是這種交叉性復雜性構成了承兌匯票犯罪監(jiān)管的難點。而且,銀行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審查,這就給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鉆空子的機會。

  由于票據市場工具品種單一,加上商業(yè)銀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銀行承兌匯票已成為不法分子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的首選領域。


  承兌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個罪名,正是這種交叉性復雜性構成了承兌匯票犯罪監(jiān)管的難點。而且,銀行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審查,這就給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鉆空子的機會。


  業(yè)內人士普遍認為,只有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才能更好地應對承兌匯票犯罪的復雜局面


  從一家銀行的信貸經理,到一個涉嫌詐騙2000多萬元的犯罪嫌疑人,中間只隔了短短不到半年的時間,而其作案的工具只是幾張薄薄的銀行承兌匯票。


  據了解,銀行承兌匯票是貿易企業(yè)慣常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一般而言,存款人先在銀行開立賬戶并提出申請,開戶銀行經審查后,會向存款人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用以保證在未來某日向特定的收款人(一般是存款人的付款對象)無條件支付特定款項。


  由于開票銀行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最終兌現提供背書(在票據或單證的背面簽名,表示該票據或單證的權利,由背書人轉讓給被背書人),因此,對受票人來說,銀行承兌匯票風險極小。而受票人可向銀行或其他企業(yè)申請貼現,支付利息后,便可提早拿到款項。


  一名長期從事經濟犯罪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我國票據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經濟發(fā)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票據市場工具品種單一,加上商業(yè)銀行管理中的一些漏洞,銀行承兌匯票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引發(fā)了不少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已成為不法分子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的首選領域。


  承兌匯票“圈錢”動輒千萬


  據業(yè)內人士介紹,近年來的承兌匯票犯罪形式日益復雜多樣。偽造承兌匯票是最為常見的犯罪形式,上述某銀行支行的這名前信貸經理就是通過偽造承兌匯票實施金融犯罪的。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某省公安機關曾破獲一起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并進行票據詐騙的特大犯罪團伙。經查,該犯罪團伙偽造了數億元銀行承兌匯票。犯罪分子通過買通當地的開票行和郵政部門工作人員,將承兌行查詢電報或傳真截收,然后盜用銀行名義進行確認,有時甚至頂替開票行工作人員在柜臺或辦公室直接接受受害單位人員的當面查詢。


  此外,利用票據調包的形式進行金融詐騙活動也較為常見。


  一名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司因與廣東省珠海市某公司有業(yè)務往來,于是將70萬元現金存入農行株洲市北都分理處,并于當日辦理了兩張共計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應珠海市某公司的要求,株洲市某公司將兩張承兌匯票的原件傳真給對方。珠海市某公司在接收到匯票傳真件后,迅速按照匯票的式樣模仿票據的筆跡、印章模式,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了兩張匯票,然后采用調包的方式,將70萬元的真正銀行承兌匯票到銀行兌付提現。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沒談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時,才發(fā)現他們手里的只是兩張一文不值的廢紙。


  記者了解到,除偽造承兌匯票、利用票據調包等形式進行犯罪外,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承兌匯票圈錢。


  據介紹,中國人民銀行曾對某地的部分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查處,其主要原因是這些商業(yè)銀行分支機構放松對貼現資金用途的審查和跟蹤,導致部分貼現資金直接或間接地違規(guī)流入股市。


  有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主要是一些金融掮客利用非法手段從一家銀行輸出承兌匯票,然后到另一家銀行進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進入股市操作或進行收購上市企業(yè)。他們的主要做法是:首先與別的企業(yè)聯(lián)手,偽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復使用同一增值稅發(fā)票原件,或非法購買、借用別的企業(yè)貸款卡、財務專用章等資料;抑或是集團內部各公司之間對開增值稅發(fā)票,騙取銀行承兌匯票。


  “另外還有企業(yè)與企業(yè)、企業(yè)與證券公司或者企業(yè)、證券公司和銀行三方之間事先達成某種協(xié)議或默契,然后由出票企業(yè)在銀行存入部分保證金,再由證券公司或關聯(lián)企業(yè)擔保,利用沒有真實背景的商業(yè)票據,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由關聯(lián)企業(yè)到其他銀行貼現,套取銀行資金。這些資金通過轉入關聯(lián)企業(yè)的投資賬戶、證券公司或私募資金,大部分流入了股市。”這名銀行工作人員說。


  此外,一些逃債高手、金融“黑客”還想出了利用承兌匯票逃債的怪招,不僅使銀行對債權的管理失控,而且極易引發(fā)企業(yè)間的債務糾紛,誘發(fā)新的經濟案件。


  辦案人員向記者介紹了湖南某地的一起案例:某市一家欠貸達1000余萬元的企業(yè),經常對外宣稱無力支付銀行利息,這家企業(yè)在銀行的賬戶也沒有銷貸款回籠,但生產經營仍正常進行。銀行工作人員經過調查了解后,發(fā)現背后的問題:這家企業(yè)在外銷售的產品,全部采用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企業(yè)在收到銀行匯票后,再將匯票背書轉讓購進原材料,或轉讓給其他關聯(lián)企業(yè)向銀行申請貼現套取資金,從而逃避銀行的收貸收息。經了解,這家企業(yè)已在其他銀行的賬戶上積累了百萬元存款。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在向《法制日報》記者總結承兌匯票犯罪的特點時說:“這類犯罪首先一個特點就是,犯罪數額比較大,涉及到幾百萬元、幾千萬元的情況都有,危害比較嚴重。其次,這類犯罪屬于職能的犯罪,專業(yè)性、技術性都比較強。承兌匯票犯罪,如果不熟悉銀行相關業(yè)務、操作流程的話,往往辦不了。還有,這類犯罪往往存在內外勾結的狀況,不然,不法分子很難得手。”


  監(jiān)管承兌犯罪存多個難點


  山東省青島市民張振波將車停在青島市洛陽路汽車配件城大門口,大約1小時后,張振波準備開車出去辦事,發(fā)現放在車內的一張20萬元承兌匯票丟失。


  張振波隨即報警。青島市公安局洛陽路派出所110民警趕赴現場后,調取現場監(jiān)控錄像后發(fā)現,盜竊匯票者是配件城內從事汽車配件生意的朱某。事實面前,朱某供認不諱。


  但是,讓張振波感到不解的是,朱某隨即被釋放。原來,警方認為,承兌匯票不是現金,不能構成刑事犯罪,故只能按民事糾紛處理。


  盜竊承兌匯票究竟算不算偷?有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圍繞這一問題的爭議反映出了當前承兌匯票犯罪監(jiān)管的最大難點。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于阜民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盜竊承兌匯票,進而騙取錢財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說是詐騙犯罪,其行為特征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列舉的5種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票據詐騙罪”,并追究刑事責任;不能歸屬于5種情形之一的,可以普通的“詐騙罪”論處。


  但劉明祥則認為,盜竊承兌匯票后往往會進一步實施犯罪,要么是想辦法直接貼現,要么就是作質押騙取貸款,后面的行為也相應地可能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但是,盜竊承兌匯票行為本身卻不能構成盜竊罪。因為承兌匯票只是銀行發(fā)的一種信用憑證,行為人只有違法使用了承兌匯票才可能造成權利人的財產損失。如果沒有使用,比如說盜竊之后就撕毀了,對出票方、相關的權利人不會造成損失。這同盜竊鈔票還不是一回事,關鍵看后面的使用行為”。


  “承兌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個罪名。比如,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往往需要偽造承兌匯票這種金融票證,刑法單獨規(guī)定有偽造金融票證罪。但是行為人在偽造之后還是需要進一步實施犯罪,有的是拿去直接貼現,這構成了金融票證詐騙罪;有的是拿去作質押貸款,這種情況構成貸款詐騙罪。所以,這種犯罪涉及多個罪名,行為與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刑法理論上叫牽連犯,前面的行為是手段行為,后面的的行為是目的行為,法律上通常是從一從重處斷。”劉明祥認為,正是這種交叉性復雜性構成了承兌匯票犯罪監(jiān)管的難點。


  “因為這類犯罪屬于牽連犯,涉及到多個罪名交叉的問題,定罪的時候究竟是按哪一個罪名來定罪處罰,存在爭議。而且牽連犯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數罪并罰,有的學者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刑罰下還是應該從一從重處斷,但是在實踐中還是可能會產生分歧,有的可能就數罪并罰了。”劉明祥說。


  劉明祥認為,對于承兌匯票犯罪的監(jiān)管還有一大難點,“因為這種銀行承兌匯票在生活中的產生與使用,就是為了給客戶提供交易的方便。票據的一個特點就是見票即付,只要票據是真實有效的,銀行就會支付。而且,對銀行來說,如果每一筆票據都仔細地調查、檢查,很困難,也不經濟,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審查,不然就失去了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意義了。這就給了一些不法分子鉆空子的機會”。


  抑制犯罪需從銀行管理入手


  業(yè)內人士普遍認為,要想真正抑制日益猖獗的承兌匯票犯罪就要從銀行入手,從源頭上抓起。


  “承兌匯票在國際貿易場合普遍運用,因而有其存在價值,但是很多貪官、銀行高管以承兌匯票為犯罪手段,解決問題要從有關金融機構管理制度方面著手,不見得要變更承兌匯票自身的特征要素。”于阜民說。


  對此,辦案人員也提出了兩點建議:改進銀行承兌匯票業(yè)務的操作辦法和程序;建立票據貼現中心,實施專業(yè)化經營。


  “應盡快建立全國統(tǒng)一聯(lián)網的票據業(yè)務查詢和監(jiān)控系統(tǒng),明確票據的查詢格式,并對票據的真?zhèn)巫鞒雒鞔_答復。還要鼓勵商業(yè)銀行建立區(qū)域化票據中心,提供票據市場交易、風險等各類信息服務,以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解決票據市場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辦案人員說。


  劉明祥也認為,抑制承兌匯票犯罪,不管是銀行還是金融機構,要盡可能地采取一些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防止這類犯罪發(fā)生。比如,如果銀行與銀行之間信息溝通的渠道很通暢,能確切知道承兌匯票的具體信息,偽造的承兌匯票就很容易被發(fā)現,也就無法實施犯罪。


  也有業(yè)內人士提出,法律的修改能更好地應對承兌匯票犯罪的復雜局面。


  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應該銜接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未對票據貼現作出專門的司法解釋,而《貸款通則》將票據貼現作為一種貸款方式。當貼現票據遭拒付或申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銀行將被迫對貼現人發(fā)放貸款。但是票據關系與貸款合同關系的法律權利等存在很大差異,這就會出現一些沖突,影響銀行的資產保全和相關訴訟。此外,還應完善《商業(yè)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明確有關規(guī)定,如對用背書不連續(xù)的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貼現、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套取資金、轉貼現和回購等都有必要作出明確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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